(2017)皖1825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奚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奚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623号原告: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朱彦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该公司主任。被告:奚文军,男,1967年5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奚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旌德县瑞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