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年芬与周福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年芬,周福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4006号原告:李年芬,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周福来,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年芬与被告周福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李年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就解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裁定如下:准许李年芬撤诉。本案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李年芬负担。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俊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