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美翠与王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翠,王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423号原告张美翠,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王来祥,男,5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美翠诉被告王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材料,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美翠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3元,退还原告张美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雅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