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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庆丰与李杏枝、曾广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丰,李杏枝,曾广炼,曾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丰,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杏枝,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广炼,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曾金连,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张庆丰与被执行人李杏枝、曾金连、曾广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杏枝、曾金连、曾广炼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188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杏枝名下有粤A×××××、粤A×××××号机动车、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8座803房、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地下室负1层018车位、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069人防车位、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4栋802房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锁定上述车辆的档案,另案[(2016)粤0114执2539号]查封了上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4栋802房、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069人防车位的房产,另案[(2016)粤0114执2350号]查封了上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8座803房、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地下室负1层018车位的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杏枝、曾金连、曾广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广炼、李杏枝名下的上述房产,并将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1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