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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8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890号之二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法定代表人:余家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琪,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都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4.11元、财产保全费4014.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玮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