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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永与张太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张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永,女,生于1980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张太强,男,生于1966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杨永申请执行张太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张太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永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调解书确认的方式计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和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名下的小汽车一辆及其与赵世启共有的定向限价房一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杨永的前述债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