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多元、邹祖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多元,邹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吴利,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多元,男,1956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邹祖香,女,1954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22民初2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多元、邹祖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79869.39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多元在富顺县有门面一间和住房一套并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多元、邹祖香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门面一间和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胜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