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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何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何晓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振海,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告被告):唐碧芳,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睿韬,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用九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振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权,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