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何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何晓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振海,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告被告):唐碧芳,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睿韬,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用九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振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晓权,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振海、唐碧芳、汪睿韬、四川南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