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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斌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系刘斌外甥女。被执行人刘波,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斌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刘斌债权16300元未能如期受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波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经查,被执行人刘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宏审  判  员  徐继煌审  判  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代)  肖佐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