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斌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系刘斌外甥女。被执行人刘波,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斌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刘斌债权16300元未能如期受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波外出打工,地址不详。经查,被执行人刘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文宏审 判 员 徐继煌审 判 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代) 肖佐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