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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陆梅与何建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崇左市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梅,何建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崇左市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02民初808号原告:陆梅,女,1969年10月08日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何建平,男,1969年06月25日出生,壮族,司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崇左市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新城路1号行政中心政协办公区。负责人:苏志球,主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友谊大道路中段发展大厦A区第一、二层。负责人:邓进乾,该公司经理。原告陆梅与被告何建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崇左市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要补充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陆梅负担。审判员 韦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