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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6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寿莲,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唐洪,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王寿莲与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504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唐洪的妻子江晓苹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215号9层3单元19号房屋。王寿莲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寿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洪的妻子江晓苹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