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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刚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68号之二被执行人:陈刚,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现投监服刑。本院(2012)大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刚没有履行缴纳罚金义务。2016年12月29日,陈刚罚金刑案移送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陈刚罚金刑一案中,2017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提审被执行人陈刚,并询问其财产情况。2017年3月、12月和2018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查询被执行人陈刚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刚名下存款312.77元,本院已扣划并缴付国库。被执行人陈刚名下×××、×××车辆两辆,本院已经在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本院在大连房地产登记中心旅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刚房屋情况,亦调查其收益类保险,劳动就业、生活居住、收入及债权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刚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陈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未缴纳的罚金为99687.2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刚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刚已接受本院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陈刚名下存款312.77元缴付国库。被执行人陈刚名下×××、×××车辆两辆一节,被执行人陈刚称车辆已被其妻子出售,该事实尚无法确认,故本院对该两辆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刚尚未缴纳的罚金为99687.23元仍需继续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陈刚学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张建文执行员  杨东辉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