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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黎明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阮小米抚养费纠纷驳回申诉民事通知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川0114民申3号阮黎明:你对本院(2015)新都民初字415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你认为原审判决判令你每月支付被申请人阮小米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普通医疗费800元,共计1800元的扶养费,判决过高,超出了你的支付能力,请求变更为每月1000元。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根据你向本院提交的失业证明、出生证明、医学证明及你向本院所作陈述和本案原有证据,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原审原告阮小米要求你“每月支付扶养费18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用每月800元,重大疾病凭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住院证明及正式发票由阮黎明与孙俊梅各自承担50%。”本院认为该诉是变更之诉,是在(2013)年新都民初字505号案的基础上增加的诉,要求增加阮小米的抚养费。原审法官在查明事实、了解你与阮小米具体的情况后,并没有完全支持阮小米要求增加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阮小米已到了上学年龄,其实际需要的教育投入必然增加,判令教育费和普通医疗费增至每月800元,合情合理;况且只在(2013)年新都民初字505号判决实体上增加了300元,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即使没有相关的工资收入证明,也是可以支持的。建议你对此问题另行主张变更的权利。综上,你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本院(2015)新都民初字4158号民事判决合法合理,应当予以维持。特此通知。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江银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