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热合曼·吐地、努尔艾合买提·热合曼、阿卜杜拉·热合曼、哈丽努尔·热合曼、佐热汉·买合苏提与买买提肉苏力·艾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热合曼·吐地,努尔艾合买提·热合曼,阿卜杜拉·热合曼,哈丽努尔·热合曼,佐热汉·买合苏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热合曼·吐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十三团。申请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热合曼,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申请执行人:阿卜杜拉·热合曼,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申请执行人哈丽努尔·热合曼,女,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申请执行人:佐热汉·买合苏提,女,维吾尔族,1947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址五十三团。被执申请行人:买买提肉苏力·艾山,男,1974年8月3日出生,现住址五十三团。本院在执行热合曼·吐地、努尔艾合买提·热合曼、阿卜杜拉·热合曼、哈丽努尔·热合曼、佐热汉·买合苏提与买买提肉苏力·艾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买买提肉苏力·艾山无银行存款,2016年12月5日对被执行人买买提肉苏力·艾山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措施。2017年1月10日在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买买提肉苏力·艾山有一辆挂靠在此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新Q382**号线路车.并于2017年1月25日对此车辆进行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热合曼·吐地、努尔艾合买提·热合曼、阿卜杜拉·热合曼、哈丽努尔·热合曼、佐热汉·买合苏提在法院提出要对此车辆进行拍卖处理时拒绝表态,并且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 明审判员 曾 辉审判员 阿布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玛然木 · 加怕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