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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7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坚,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7990号原告:陈志坚,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沈国盈(系原告妻子),住上海市闸北区保德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宝山分院),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肖洁汶,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坚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陈志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陈志坚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陈志坚负担。审判员  杨文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雯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