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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于绍宝、于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绍宝,于勤华,范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903号申请人:于绍宝,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于勤华,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住栖霞市。被申请人:范玉花,女,1957年9月2日出生,住栖霞市,系于勤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绍宝与被告于勤华、范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绍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于勤华、范玉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绍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勤华、范玉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靖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