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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月兰与邵保庄、邵丽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兰,邵保庄,邵丽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929号原告:杨月兰,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飞,广东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保庄,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邵丽珠,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月兰诉被告邵保庄、邵丽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萍芝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月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兰的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月兰负担。审判员  何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丹红书记员  柯松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