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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付东诉被告李福庆、张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东,李福庆,张何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588号原告:赵付东,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号*号楼*单元***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庆,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府西北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何龙,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神泉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庆,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府西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付东诉被告李福庆、张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付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付东承担。审判员  安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