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智才、刘若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智才,刘若平,熊志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城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智才,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刘若平(系被执行人曹智才之妻),女,汉族,1980年4月3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熊志昂,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智才、刘若平、熊志昂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对曹智才、熊志昂账户的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