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泛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美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430号原告:上海泛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段顺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兰妹,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婷,项目协调。原告上海泛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泛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泛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33元,减半收取计3,9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