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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晁增宏、邹影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晁增宏,邹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代表人杨唐平,行长。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凤桂,董事长。被执行人晁增宏。被执行人邹影。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晁增宏、邹影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