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8080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宗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宗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080号原告: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2054X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园区4幢。法定代表人:瞿丙生,总经理。被告:宗永祥,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宗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常熟市恒一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