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3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德,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