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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泽辉(曾用名王军昌),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57716.61元,案件受理费321元,执行费766元,共计58803.61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安西民初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亚君审 判 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乔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