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彩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彩皊,女,1976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24日至3月6日)。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彬,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向前、孟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彩皊及辩护人张海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17时许,亳州市公安局希夷派出所民警黄某、徐某等人,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小区14栋2单元2308室被告人王彩皊家中,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损毁公私财物的张某1(另案处理)时,王彩皊趁黄某不。备将其腰间携带的左轮手枪抢走。另持枪威胁命令辅警刘某1洋将正在拍摄现场录像的执法记录仪交给她,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长达半个小时。后王彩皊在民警的劝说下,将左轮手枪放到其家中的茶几上。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彩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彩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无前科,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7时许,亳州市公安局希夷派出所民警黄某、徐某等人,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花园小区14栋2单元2308室被告人王彩皊家中,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损毁公私财物的张某1(另案处理)时,王彩皊趁黄某不备将其腰间携带的左轮手枪抢走。另持枪威胁命令辅警刘某1洋将正在拍摄现场录像的执法记录仪交给她,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长达半个小时。后王彩皊在民警的劝说下,将左轮手枪放到其家中的茶几上。案发后,被告人得到民警黄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王彩皊供述证明:2017年2月23日下午,其在自己家,有人敲门。有警察敲门进来,当时其丈夫在卧室喝多了,其中有个人讲,是其丈夫砸他的车元,要带其丈夫到派出所。当时争吵起来,不知道怎么想的从一个警察腰上抢一把手枪和摄像仪,后经警察劝说把枪和摄像仪放在桌上。2、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7时许,其当时喝多了,有人叫他。其起床见是希夷派出所民警黄某和好几个人。要把其往外带走,争吵起来。当时其被按到地上,其妻子王彩皊意思不让他们带走,妻子抢枪的事不知道。3、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7时,其所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和本所徐某带领辅警陈某、高辰龙、石某、杨某、刘某1洋、武某共八人出警,到现场,报警人李某讲他的车被砸了,把他们带到世纪花园14栋2单元2308室砸他车的人家,开门的是他儿子张某2,刘某2和王彩皊吵起来。其给他们讲到派出所去配合调查。张某1就开始骂,张某2把门关上。在这个过程中,张彩皊在其背后直接把其单警装备上佩戴的左轮手枪抢走了。王彩皊又把刘某1洋执法记录仪要过来。在他们劝说下。有半个小时,王彩皊把枪放在沙发上。4、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7时,其所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和本所黄某带领辅警陈某、高辰龙、石某、杨某、刘某1洋、武某共八人出警,到现场,报警人李某讲他的车被砸了,带其到世纪花园14栋2单元2308室,砸他车的人家在那,开门的是砸车人的儿子张某2,之后刘某2和王彩皊吵起来。其讲明身份让到派出所去配合调查。张某1就开始骂,张某2把门关上。当时有黄某、武某、陈某、刘某1被困屋内。其当时下楼了,被困有半个小时。5、证人武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7时,其所接110指挥中心指派,本所徐某和黄某带领其辅警陈某、高辰龙、石某、杨某、刘某1洋共八人出警,到现场,报警人李某讲他的车被砸的人住世纪花园14栋2单元2308室,其随去砸他车的人家,开门的是砸车人的儿子张某2,之后刘某2和王彩皊吵起来。他们讲到所出所去配合调查。张某1就开始骂,张某2把门关上。在这个过程中,王彩皊在黄某背后直接把其单警装备上佩戴的左轮手枪抢走了。王彩皊又把刘某1洋执法记录仪要过来。在他们劝说下,有半个小时,王彩皊把枪放在沙发上后来刘某2副所长带人把2308室门打开。把王彩皊、张某1、张某2带回所。6、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7时,其所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和本所徐某带领其和辅警陈某、高辰龙、石某、杨某、武某共八人出警,到现场,报警人李某讲他的车被砸的人,带他们到世纪花园14栋2单元2308室砸他车的人,开门的是他儿子张某2,刘某2和王彩皊吵起来。他们讲到派出所去配合调查。张某1就开始骂,张某2把门关上。在张某2拽黄某这个过程中,王彩皊在其背后直接把黄某单警装备上佩戴的左轮手枪抢走了。王彩皊又把其带的执法记录仪要过来。在他们劝说下,有半个小时,王彩皊把枪放在沙发上。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7年2月23日17时、我所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和本所徐某带领其和辅警高辰龙、石某、杨某、刘某1洋、武某共八人出警,到现场,报警人刘某2讲他的车被砸的人,带他们到世纪花园14栋2单元2308室砸他车的人,开门的是他儿子张某2,刘某2和王彩皊吵起来。他们讲到派出所去配合调查。张某1就开始骂,张某2把门关上。在这个过程中,王彩皊在黄某背后直接把黄某单警装备上佩戴的左轮手枪抢走了。王彩皊又把刘某1洋执法记录仪要过来。在他们劝说下,有半个小时,王彩皊把枪放在沙发上。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王彩皊于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6日行政拘留情况。10、前科证明:王彩皊无违法犯罪记录。11、谅解书证明:干警黄某对王彩皊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不在追究我彩岭的责任,请求相关部门给予王彩皊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彩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彩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彩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人民陪审员 康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