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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兰州纳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伟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州纳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纳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仁保,该公司常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福存,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伟,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冬英,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兰州纳尔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纳尔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没有充分依据作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伟提交的双方协议是先朱后墨,并且是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提供的证据,二审也承认是先盖章后打印的协议。因双方合作期间,为方便办理业务,给李伟许多只盖章没有文字的纸,李伟完全有可能在一审判决后,在空白的盖章纸上打印内容,形成《证明》。二审期间,申请人曾要求鉴定,在甘肃政法学院无法作出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未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审做法欠妥。现要求对《证明》进行鉴定。因案涉协议属于伪造的证据,二审采信该证据,属徇私枉法,理应纠正。李伟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主动打电话给纳尔计算机公司经理裴富洋,要求撤销诉状,归还欠款和利息,有录音为证,说明李伟心虚。二审判决明显错误,理应纠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期间纳尔公司提出了对案涉《证明》进行鉴定的要求,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甘政司(文书)鉴字第0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作出了鉴定,纳尔公司对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对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虽然鉴定结论为案涉《证明》确系先朱后墨,但在法院调查中,纳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述不存在将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交给李伟的情形,纳尔公司提供的录音,不论是从证据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均无法证明李伟提供的《证明》系伪造。因此纳尔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纳尔公司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案涉的协议系李伟伪造,因此纳尔公司关于二审采信伪造的证据,属徇私枉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因案涉《证明》已在二审中进行鉴定并质证,纳尔公司在再审中申请再次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纳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纳尔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祝文甲审 判 员  张语芯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智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