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30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爱萍与李娟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萍,李娟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048号之三原告唐爱萍,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被告李娟娟,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旺区。案外人:范媚杰,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萍与被告李娟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30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范媚杰所有的位于兰溪市××立马××单元××室房产及案外人范媚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现案件已生效,故应解除对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上述财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范媚杰所有的位于兰溪市红星路29号立马嘉苑1幢3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范媚杰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胡琴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