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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邱平、甄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邱平,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社会代码:91511123907350017U。营业场所:犍为县玉津镇天生园街84号。被执行人:邱平,女,生于1989年7月1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甑东,男,生于1983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公证处(2012)川犍证字第034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邱平、甑东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支付借款175841.22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538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平与申请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23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聂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