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935号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1号楼东1单元12层1204号。法定代表人赵天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倩,该公司员工。被告:丁翠华,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河南联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