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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180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邱继贤,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铁清镇。被告:张志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远大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德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