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卜凡伟、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凡伟,闫红,刘德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卜凡伟,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闫红,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德亚,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闫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凡伟与被执行人闫红、刘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德亚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德亚的工资500000元(每月留生活费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