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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鸿翔与施泽平、李召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翔,施泽平,李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陈鸿翔,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施泽平,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李召霞,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陈鸿翔与被执行人施泽平、李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东灶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施泽平、李召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陈鸿翔借款2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0000元从2011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计算,以本金30000元从2011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每月支付利息450元计算),其中利息部分应扣除被告施泽平、李召霞已支付原告陈鸿翔的利息4315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施泽平、李召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鸿翔与被执行人施泽平、李召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已履行的60800元外,被执行人施泽平、李召霞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鸿翔275400元。自2017年8月起被执行人施泽平、李召霞于每月的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鸿翔归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勇审 判 员  黄 颖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