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与刘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刘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964号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墙镇大桂村4组。法定代表人:王成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饶峰,男,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聪,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聪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亚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