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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艳梅与要大威、张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艳梅,要大威,张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949号原告钱艳梅,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生,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张改现,男,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尉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要大威,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生,住尉氏县被告张东海,男,汉族,44岁,住尉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魏家珅,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艳梅与被告要大威、张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艳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要大威、张东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