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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利英与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英,龚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87号原告:罗利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龚瑞,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英与被告龚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利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罗利英负担。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泮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