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利英与龚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英,龚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87号原告:罗利英,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龚瑞,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英与被告龚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利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罗利英负担。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泮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