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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朝晖,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甲某,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乙某,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丙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丁某,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2014)夏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2014)夏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2014)夏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借款186265.8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94元,但被执行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李丁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乙某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