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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俊峰诉被告李明、张琦、耿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峰,李明,张琦,耿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968号之一原告:黄俊峰,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李明,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告:张琦,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侯马市。被告:耿彦明,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俊峰诉被告李明、张琦、耿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300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耿彦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0万元人民币。二、冻结被告耿彦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0万元人民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宗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