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秦南与鬲靖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鬲靖航,赵秦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9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鬲靖航,男。委托代理人:刘巧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秦南,男。委托代理人:王天,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鬲靖航因与被上诉人赵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30日,赵秦南、鬲靖航签订《借据》,约定赵秦南向鬲靖航出借借款40万元,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7月7日,利息从本借款起始日起,按借款金额和借款天数计算,至借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日止。贷款逾期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至清偿日止,逾期加收逾期违约金,每日逾期违约金为借款额的0.2%,即每日2000元。同日,赵秦南向鬲靖航名下账户内转款40万元。鬲靖航主张40万元系购车款,提交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鬲靖航与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货物进口证明书、购车发票等证据,未提交证据原件。原审法院认为,赵秦南、鬲靖航就涉案4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鬲靖航亦确认收到该40万元,故双方之间对涉案40万元已达成借款的合意,赵秦南主张与鬲靖航具有借款合同关系于法有据。赵秦南、鬲靖航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鬲靖航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赵秦南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赵秦南要求鬲靖航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鬲靖航抗辩40万元系购车款意见,因鬲靖航未就提交的书证提交原件,赵秦南对购车款事实亦不予认可,故对其证据依法不予采信,对其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鬲靖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秦南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3289元及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3元,由鬲靖航承担。鉴于赵秦南已预付,故由鬲靖航在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赵秦南支付。宣判后,鬲靖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为其购买车辆,双方之间非借贷关系。一审适用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导致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利息及违约金予以撤销;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赵秦南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鬲靖航向赵秦南出具借款条据,并认可收到款项,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鬲靖航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限期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鬲靖航称双方系委托购买车辆,非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06元(鬲靖航已预交),由上诉人鬲靖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雷婉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