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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发刚、单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刚,单立军,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刚,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单立军,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立军、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