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发刚、单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刚,单立军,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刚,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单立军,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立军、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