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画溪街道曹家桥村许北承包组与倪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画溪街道曹家桥村许北承包组,倪建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642号原告:画溪街道曹家桥村许北承包组,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曹家桥村许鲍自然村。负责人:周玉林,承包组长。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红,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新,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画溪街道曹家桥村许北承包组诉被告倪建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