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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良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贤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良贤,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良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小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良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期间的某日,被告人林良贤经朋友介绍,在廉江市石岭镇沙塘水壶厂门口的便利店附近处,向一名绰号叫“安仔”的男子(未查明身份)以65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合法证件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2017年3月2日,公安民警在廉江市新风北路红绿灯路口处查获该车,并将被告人林良贤抓获。经查明,该车是蒙某停放在广西博白县德鑫大酒店北边街于2008年12月17日被盗的车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35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林良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蒙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片指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湛江市正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五菱汽车湛江特约维修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上海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被盗抢车辆信息登记,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良贤明知是来源不合法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良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良贤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林良贤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林良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良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林良贤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良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平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