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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和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2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简称兰州皇冠假日酒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左冬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系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员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东,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吕长虹,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洁,女,基本情况不详。上诉人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4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皇冠假日酒店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甘0102民初486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9日,被上诉人熊洁作为被上诉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与上诉人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人酒店三楼宴会厅消费。2014年9月20日,上诉人如约履行协议,然被上诉人未支付费用计人民币160020.84元。鉴于被上诉人熊洁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没有在协议中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故将其作为连带责任被告和被上诉人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并提起诉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甘0102民初486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实体审理。兰州皇冠假日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费用160020.84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两个被告,其中,被告熊洁只提供其姓名及性别外,再无年龄、住址等其它基本情况,其基本信息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双方协议上盖章,其作为被告没有证据支持,故原告对两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1元,退还原告甘肃投资集团云天酒店有限公司兰州皇冠假日酒店。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上诉人兰州皇冠假日酒店作为原审原告在一审一并起诉了两被告即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熊洁,但是其中对于被告熊洁仅提供了其姓名及性别外,其他自然人基本信息不明不详。另外,对于起诉的另一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其作为被告的证据欠缺。故一审法院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待上诉人兰州皇冠假日酒店补充完善后可以再行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兰州皇冠假日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邵云和代理审判员  冯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夏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