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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小爱、张付仁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小爱,张付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03号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府谷县府谷镇三忻路。法定代表人杨湛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林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小爱,女,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张付仁,男,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府谷县远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小爱、张付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