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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3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季为与李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为,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3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季为,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靖,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季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靖支付人民币1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元,被执行人名下的贵CXXX**、贵渝BXXX**两辆车均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红花岗区新华路天利广场X栋X层XX号,但上述房产有大额抵押且案外人杨某(系李靖前妻)提供离婚协议书证明上述房产在2013年已分割给杨某,上述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到被执行人李靖判决书上所载住址查找未果,已将李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李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已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恒霁书 记 员 陈 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