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忠君与被执行人王云鹏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君,王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161-1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君,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莱州北路***号。被执行人:王云鹏,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府前街***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君与被执行人王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云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云鹏所有的鲁FHU3**号轿车与鲁FQU3**号轿车二辆。二、被执行人王云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史英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