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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宝利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宝利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江西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利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通菜街1A-1L号威达商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福助,该公司董事。原审第三人:江西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新华路312号。法定代表人:曹健。上诉人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利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4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重大涉外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是宝利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30.61万美元,且本案诉争所涉内容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重大涉外的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宝利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系香港地区的公司法人,其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20170118)临时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2月20日临时董事会决议,不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立华彩印(昆山)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孙鲁江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