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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郑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郑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111号原告:刘海波,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郑兰兵,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慧、王海月,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波与被告郑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海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东晖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