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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1与张某2、张3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1,张某2,张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08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4085号申请执行人:张1,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192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3,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9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韩雨奇书 记 员 臧唯佳审 判 长 邵伟忠审 判 员 汤静隽审 判 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