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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玉荣与张艳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玉荣,张艳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玉荣,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金福成肥牛火锅城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向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秋,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再审申请人胡玉荣因与被申请人张艳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7民终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玉荣于2017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玉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是胡玉荣的正当民事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玉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立军审 判 员  李美荣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