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诉被告甘雪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甘雪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994号原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刘剑,经理。被告:甘雪虹原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北京分公司)与被告甘雪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传奇北京分公司与甘雪虹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且甘雪虹起诉在先,本院受理案号为(2017)川0108民初4938号,受理传奇分公司提起诉讼的案号为(2017)川0108民初4994号,两案使用不同案号立案,但在成都地区法院司法实践中对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规定为使用同一案号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诉讼。二、原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提起的与被告甘雪虹的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使用(2017)川0108民初4938号案号并入该案件审理。原告传奇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已经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作为使用(2017)川0108民初4938号案号并案处理的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宗华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人民陪审员 张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牛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